為深入實施公交優先戰略,規范各區鎮區域公交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推動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實施意見的通知》(昆政發〔2011〕23號),結合昆山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公交優先戰略,規范各區鎮區域公交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推動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實施意見的通知》(昆政發〔2011〕23號),結合昆山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公交,是指線路走向且起訖點均在所在區鎮建成區范圍內或鎮村之間,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時間營運,依據核定標準收費,并由所在區鎮財政保障的客運經營行為。
第三條 各區鎮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對區域公交在資金投入、規劃用地、設施建設、道路通行等方面給予保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公交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區鎮研究和制定區域公交發展規劃,并具體實施區域公交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區域公交發展規劃的制定。
市國土、住建、城管、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區域公交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區域公交安全運營、公交場站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區域公交應充分考慮區鎮居民的出行需求、道路通行等條件,服務于區鎮內部的出行需求,合理布置線網結構,提高鎮村公交覆蓋率,并有效銜接市區及市鎮公交線網,逐步形成方便換乘、優勢互補的公交網絡體系。
第五條 各區鎮按照區域公交發展規劃的要求,擬定本地公交發展年度計劃后,報市規劃、國土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
第六條 根據區域公交發展的需要,經規劃部門確定的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各區鎮應優先安排落實。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密集的公共場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娛樂、商業等大型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各區鎮應當規劃建設區域公交場站。
第八條 區域公交的營運由區鎮財政全額補貼方式組織實施。
有條件的區鎮可以嘗試采取成本規制后購買服務或聯合成立運營公司等方式組織實施。
具體由各區鎮根據實際需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者簽署客運服務協議,并報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各區鎮對區域公交的資金投入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區鎮財政部門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出具的區域公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并經市審計、交通運輸部門確認后,按時撥付相關資金。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車輛和營運駕駛員實施準入及退出管理。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區域公交安全營運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營運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番號、線路、站點、首末班時間、票價在確定的區域內組織運營,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
區域公交的線路、途經站點確需調整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持公交場站設施完好、環境整潔,接受社會、市民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考核。相關站場管理規定按照《昆山市公共交通場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保證車輛符合區域公交相關營運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域公交的營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各自建立旅(乘)客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對投訴舉報應當在二十日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核查投訴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公共交通行業規范,為旅(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各區鎮定期組織區域公交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測評活動,加強區域公交服務質量的考核,應將測評情況和考核結果與道路運輸經營者年度資金補貼相掛鉤。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區域公交營運服務狀況組織評議,評議活動應當邀請旅(乘)客代表參加,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七條 各區鎮和道路運輸經營者根據本管理辦法簽訂相關協議。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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